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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纪委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信息来源:句容纪检监察网   2016-12-08 17:00:11 点击数:759   关闭

  “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化拓展,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于运用,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压实责任,推动“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协助市委制定《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区分不同情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对有关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时,市委主要领导、分管市领导或联系点市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相关当事人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民主生活会作自我批评,形成书面记录、签字背书,归档留存。二是压实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情节轻微的,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对党员干部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市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责令相关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或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违规违纪党员进行立案审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轻处分或重处分,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及时将处理建议或调整建议通报相关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三是压实相关部门职能责任。在“第二、三种形态”党纪处分时,相关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纪检监察机关。

  二、强化巡察,发挥“四种形态”标本兼治之效

  协助市委制定《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及时研判,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一是强化对市级部门、镇(街道、园区)常规巡察。二是强化对农村“三资”和基层站所专项巡察。制定农村“三资”管理“十不准”规定和廉政监管专项巡察工作意见,去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三资”廉政监管专项巡察,立案查处村两委会班子16人,问责66人,专题通报典型案例7起。今年上半年组织对30个村和25个站所进行了第一轮专项巡察,共立案查处15件15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8人。三是强化对重点领域廉政抽查。去年以来,先后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43人,挽回经济损失1270余万元。

  三、改进方法,落实“四种形态”成效初步显现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主动将“四种形态”置于执纪审查工作之中,紧盯“一把手”、“三类人”和“三个时间节点”持续发力,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一是“咬耳扯袖”渐成常态。今年以来,共函询117人(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9人(次)、诫勉谈话81人(次)、通报批评32人(次)。二是“抓早抓小”落在实处。截至目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轻处分80人,占处分人数的74.1%。三是“严查重处”彰显力度。1-10月份,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23人,占处分人数的21.3%。四是“铁腕惩腐”决不手软。1-10月份,共实施“两规”、“两指”措施4件,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占处分人数的4.6%。

 

(镇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