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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吗?
信息来源:句容纪检监察网   2017-04-24 10:49:43 点击数:6943   关闭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工作人员包括老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监察的对象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下文简称《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我们要明确事业单位的分类?

    事业单位分为两种:参公事业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其中普通事业单位又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文简称《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其违纪时也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所以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归纳入上述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第三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普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是监察对象吗?

    对于普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如学校的校长、医院的院长,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下达了委任状、派遣证、任职文件等任命文书的,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由此可见,此类人员为上述监察对象的第二类: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并没有纳入参公的范畴,但却受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承担着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职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这类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为上述监察对象的第四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普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比如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教师和医生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直接委任或者经其他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审核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不属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也就是说,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范围,就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因此,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能就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的人员,如事业单位的教师、医生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不能负责查处。这也就是说监察机关不能超越职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最后,事业单位的教师、医生等其他工作人员不是行政监察对象,他们的违纪问题由谁处理呢?

    答案很简单,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此类人员的违纪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