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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句容纪检监察网   2017-05-11 16:56:32 点击数:8839   关闭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担当为负责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  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  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 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 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  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