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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句容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句容纪检监察网   2014-05-30 09:44:24 点击数:30949   关闭

 句纪发201419

 

关于印发《句容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纪委、监察室,各纪工委、监察室,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委局机关各室:

为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有效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句容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句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句容市监察局

                                             2014212

 

句容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集中力量抓主业,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下,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定位,依法依纪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自身建设和履职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施。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可以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协调、交办和督办,也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采取召集会议、专项检查、集中检查、明察暗访、驻点监察、跟踪督查等方法,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1、令行禁止方面。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2、作风建设方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坚决惩治“四风”以及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等情况。

3、依法履职方面。推进依法规范行政,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落实突发性事件处置和公共安全责任;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等情况。

4、行政效能方面。机关干部执行工作纪律;政府公共服务不规范、质量不高,办事不公、效率低下;不积极回应和解决群众、企业诉求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以下十个步骤实施监督检查:

1、立项审批。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确定监督检查项目,由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的,或者两个及以上纪检监察组织共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应提前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研究同意并备案。

2、拟订方案。根据监督检查项目,拟订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人员组成、具体要求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事先召开相关会议,或组织相关培训。

3、组织实施。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清事实,肯定成绩,针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厘清责任。

4、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后形成报告,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建议等。报告对象是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备案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

5、会商研究。纪检监察组织领导集体会议审议研究重要监督检查事项,听取本级和下级重要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对构成案件线索或问责情形的,按规范程序处理。

6、上报情况。纪检监察组织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党政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工作情况;工作流程、质量、进度、规范、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涉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纪初步情况;问题的责任分析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7、反馈处置。按照会商研究和党政组织对上报情况的意见,有序开展后续工作。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对党政组织提出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以及经会商研究提出的问责建议,提交相应的问责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责任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跟踪督办。跟踪了解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工作,落实监督检查建议和责任追究情况,督促其按时办理并书面回复落实情况。重要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本级党政组织。

9、公开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通过会议、网络、公开栏、媒体等方式公开,对具有参考、借鉴、警示、教育意义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0、总结归档。整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及时整理,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实行监督检查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既对检查结果负责,也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跟踪督办等事项负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对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次数、内容、有关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市纪委监察局适时予以统计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如有与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