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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及标后 廉政监管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句容纪检监察网   2015-05-18 12:16:29 点击数:35703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及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镇江市招投标交易廉政监管办法(试行)》、《句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标后监督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标后廉政监管,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交易的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以及在标后,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廉政行为规范的监管。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廉政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监管的对象为参加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政监管制度

第六条  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供应商)和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结果的。

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就本市监督管理制度分别向招标人、投标人(或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和评委进行告知,使其了解交易活动的具体行为规范。

第八条  根据《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投标人(或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评委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期限未满的,不得在本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九条  对进入交易机构参加交易的各类交易信息、交易结果及对交易各方主体的处理结果等事项,应在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制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可以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人民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组成。需要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的,应当在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廉政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式,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廉政监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委派监督人员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现场监督,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遵纪守法情况和依法履职情况,以及属于监督对象的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的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交易活动实行电子监察,切实强化各类交易活动的程序监管,及时纠正违反规定和程序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管辖的,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党员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后投诉人不服的,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投诉和举报,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转办、督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或案件。

    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投诉或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转办或督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等有关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标段划分进行审查、备案的;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履约等监管不力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结果产生不良影响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规泄露交易信息及评委信息的;

       (八)应予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九)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对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一)对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围标串标、挂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及标后监管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监管和查处不力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交易的场内组织、服务、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抽取专家评委的;

    (四)发现场内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制止不力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结果产生不良影响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规泄露交易信息及评委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服务,招标人未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定向招标的;

(二)在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资质类别与等级方面,招标人随意增加或减少条件,抬高或降低门槛,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不按规定或要求发布交易信息或违规泄露交易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或要求制作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文件的;

    (五)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审)委员会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定,或诱导、干涉评委独立评标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 对合同履行情况管理不力,默认、纵容供应商以次充好或不按合同约定供货的;

(九)不履行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标后缺乏有效管理,对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默认、纵容、不制止,存在管理上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或未按规定依法经过审计的项目给予支付(拨付)工程(采购)款,存在管理上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审)委员会 、投标人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定,或诱导、干涉评委独立评标的;

    (二)组织、参与、放任、默许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规泄露交易信息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失职、渎职、受贿、泄密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