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工作,提升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闭环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托检举举报平台,对信访举报归口接收、受理办理、流转处置、办结反馈等环节进行全程管控,构建接收全覆盖、流转全留痕、办结全反馈的管理闭环,形成责任明晰、程序严密、运转顺畅,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信访举报工作机制。
第三条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接收以下信访举报: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自收的,纪检监察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以及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
(三)巡视巡察机构移送的;
(四)其他机关、部门和单位移送的。
第四条 信访举报部门对接收的信访举报,及时拆阅、分拣、甄别、筛选,加盖接收日期印鉴、粘贴条形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粘贴的除外),根据管理权限分类办理,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一)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初次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信访举报录入工作标准,在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详细录入各项要素,与信访举报扫描件一并推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批示意见,通过平台向本机关监督检查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当面交接签收原件,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使用检举举报平台派驻版或基层版的,分别在派驻版或基层版登记录入。
对经甄别不作为问题线索的信访举报,集体研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在检举举报平台登记录入并标记为“参考类”,上传信访举报扫描件,通过平台推送相关信息,由监督检查等部门作为情况掌握。
(二)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举报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三)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初次信访举报,在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登记录入相关信息,与信访举报扫描件一并推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原件附函通过机要交通、挂号邮寄或当面签收等方式及时予以转送。对其中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重要敏感岗位干部的,摘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对反映工作地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信访举报,原件附函转送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在检举举报平台登记录入。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五)对属于没有隶属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照同级移送原则,原件附函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在检举举报平台登记录入。
(六)对贴牌信访举报,经集体研判甄别,将贴牌内容隐去并加盖专用处理印鉴,在检举举报平台登记录入,上传技术处理后的信访举报扫描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处理。报备签批单及信访举报原件扫描上传平台,设置为仅本级可见。
(七)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初次来信,在检举举报平台登记录入并上传扫描件留存备查。对署名且联系方式清楚的,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八)对重复信访举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检举举报平台判重,加盖判重印鉴并标注初次信访举报编号,定期向监督检查或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重复件原件扫描登记留存备查。
第五条 对信访举报部门移送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部门应当及时在监督办案业务平台(处置子平台)签收。结合掌握的被反映人、反映问题及前件办理处置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结合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适当了解,在收到之日起 1 个月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研提处置意见,经审批后及时处置。
对不作为问题线索的,应当经集体研判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在监督办案业务平台(处置子平台)归类存档备查,并将领导批示单反馈信访举报部门,对账销号。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办结后及时向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推送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
对实名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应当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归档前在监督办案业务平台(处置子平台)登记录入反馈情况,推送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
第七条 根据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设置的处置反馈内容,对应监督办案业务平台(处置子平台)问题线索处置不同阶段反馈信息。
(一)线索管理阶段:反馈签收日期,处置状态、处置方式,违纪行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立案审查调查阶段:反馈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是否留置、留置时间;
(三)审理处置阶段:反馈是否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时间,是否给予处分、处分时间、处分种类(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其他处理,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时间;
(四)了结及结案阶段:反馈处置结果,运用四种形态情况,实名检举控告反馈信息(反馈时间、反馈人、反馈内容、是否满意),处置轨迹。
第八条 派驻版通过与监督办案业务平台(处置子平台)数据接口反馈,反馈阶段与反馈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层版处置反馈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渠道反馈至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反馈信息包括:
(一)信访举报办理阶段,反馈反映基本内容、被反映人情况、违纪涉法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二)信访举报办结阶段,反馈办理状态、办理方式、重复件情况、实名举报信息;
(三)信访举报转问题线索节点,反馈线索阶段被反映人情况、处置方式、组织措施、运用四种形态情况;
(四)立案及结案(转线索或案件后)阶段,反馈涉案人信息、违纪涉法行为、立案时间、案件来源、简要案情,立案报告、审查调查报告,是否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时间、审理报告,纪检监察建议、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其他处理、公检法机关处理信息。
第十条 承办部门(单位)在信访举报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督办案业务平台(处置子平台)或平台派驻版、基层版,及时上传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以及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等扫描件材料。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部门依托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定期核对移送监督检查等部门的信访举报签收和处置反馈情况,及时跟踪办理轨迹信息,对逾期未签收、处置结果未反馈的及时提醒,推动信访举报办理闭环管理。
对转送交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依托平台定期检查签收补录、呈批流转、处置反馈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强化信访举报闭环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信访举报部门充分运用处置反馈信息,通过比对研判处置结果,提升甄别筛选、综合分析的精准性、科学性。对交办件、典型件处置反馈结果,形成专题分析,服务领导决策,推动行业领域治理。信访举报处置反馈结果同步推送干部廉政档案,形成动态信息,为监督检查等部门开展公职人员廉政评价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检举举报平台权限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信访举报接收、受理、办理、流转、处置、反馈等流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可追溯、全闭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闭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纪办发〔2017〕33 号)同时废止。